扎賚特旗氣象局:氣象普法之防雷減災
2019-06-14 10:41:15
《內蒙古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儲運、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子信
《內蒙古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儲運、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子信息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電力系統、通訊設施和廣播電視設施;
(四)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體育、大型購物等易遭受雷擊的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
(五)重要儲備物資的儲存場所、礦山、道路交通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現有應當安裝而尚未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投入使用后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及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對計算機機房、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時,同時進行防靜電裝置檢測。
第二十三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在出具檢測報告的同時提出整改意見,并抄送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防雷裝置使用單位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