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即將進入雷電天氣高發季節,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的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二)煤礦及非煤礦山、民爆爆炸物品、油庫、加油加氣站、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庫等易燃易爆生產和儲存場所;
(三)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四)雷電易發區內的旅游景點和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五)學校、醫院、車站、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聚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全市范圍內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均實行定期安全檢測(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檢測機構
防雷裝置檢測應由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檢測機構開展。
三、檢測機構資質等級及檢測范圍
1、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2、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及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三、責任與監管
雷雨季節到來之前,請各投入使用防雷設施的相關單位,按要求自主選擇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主動申請定期檢測,以確保防雷安全。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測,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進行處理,并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行為進行監管,并依法對安裝不符合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違反防雷裝置檢測管理規定和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特此公告。
投訴電話: 0858-8331478
雷災報送電話:0858-8320633